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省直属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收款票据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4]044号颁布时间:1994-12-23
1994年12月23日 粤地税发[1994]044号
中央、省直属各驻穗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对中
央、省直属驻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收款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的非经营性收入,除符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规定,并领取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外,均统一使用《广东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本发票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统一发售。使用单位须向省地
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出购票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发票购领簿》,凭簿购买发票。
二、由省直属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所使
用的非经营性收入发票,由省直属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格式,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由省直属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收款,统一使用广东省财政厅一九九四年十二
月五日粤财预便[1994]18号通知规定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收款收据》。该收
据由省财政厅供应,仅供独立核算单位内部使用,使用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向省财政厅
购买。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收款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收据,各单位
财务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发现不符合使用规定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
否则,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罚。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向广州市税务部门购买的《其他收
入发票》可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