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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09号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粤地税发[1997]109号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我省保险行业在向中介机构或中介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时, 未能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报帐,只是开具“手续费给付清单”“佣金发放计算表”等单 表作为收款方和本公司的报帐凭证。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容易出现税收 征管漏洞,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为规范保险行业代理业务的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保险行业支付代理手续费使用发票问 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由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 服务发票”。   二、保险公司在中介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时,应开具“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 保险公司可凭该发票报帐,中介个人可籍此发票作为收入及完税凭证。   三、为了加强对保险业代理机构及中介个人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代理机构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 办理税款的申报,缴纳手续;对中介个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务机关可采取委托 保险公司代征、代扣税款的办法,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的申报及缴 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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