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统一更换普通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纸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5]224号颁布时间:1995-07-25
1995年7月25日 穗国税发[1995]224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地方税务局有关更换“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纸等文件精
神,现将我市更换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专用纸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7月10日起,我市普通发票统一更换“全国发票监制章”和新的发
票专用纸。原印制的普通发票同时交替使用。
二、更换后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
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
间刻制“广东省广州市或县级市名称”字样。
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纸,专用纸内的图案为棱形内有灯笼形状,
中间有SW汉语拼音组成的水纹图案。不再套印全国统一的由“中国税务”拼成图案
的黄色花纹底。定额发票可以不使用发票专用纸印制。
三、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录像室的门票;房管部
门向居民收取的房租收据,向居民收取的有线电视管理费收据;环卫收入收据等专
业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版面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不使用全国统一发票
专用纸,在票据的左下方印明“穗地税监制”的特种字体和批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