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58号颁布时间:1996-07-09
1996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58号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的管理,统一全省的道路客运票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道路客运票
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含市区内公共汽车及广州市市区内的出
租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都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道路客运票据。
二、道路客运票据(含行包票据)统一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道路客
运票据的式样,由省交通厅设计并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定。道路客运票据的样本另发。
三、道路客运票据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制定印制计划,由市、县地
方税务局开具“发票印制通知书”,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发票印制通知书”送
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定点厂印刷,并直接向发票印刷定点厂结算印刷费用。
四、对有固定运输车辆和经营场所,财务和票证管理制度健全,道路客运票据使
用量大的运输企业,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省统一的
客运票据式样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刷定点厂自行印制,但印制时须先填写《
订购客运票据申请审批表》,经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地方税务机关
批准后,方可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到发票印刷定点厂印制。批
准自印的票据,票头必须加冠运输企业的全称。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售票的运输企业,必须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和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的批准,并事先印明票据格式,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六、使用道路客运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票据管理人员,
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和分户登记薄,并按月(季)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报送《道路运输票据购(印)、用、存情况表》。
七、本规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已按原客票的格式印制,并已套印地
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客票,可继续使用,其他没有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的客票,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