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69号颁布时间:1996-10-14
1996年10月14日 穗地税发[1996]269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从
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以下简称《道
路客运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可的原有客票,可交替
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二、新启用的《道路客运票》详见《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样本》),由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订购手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放给市辖区内的各道路客运站(场),并由各站(场)发售给进入
该站(场)的运输业户使用。
三、《道路客运票》的订购、领购。
申请使用订购《道路客运票》市属和各县级市的业户,必须经主管的市、县级市
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持《订购客运票据申请审批表》,并附有统一的客票式样、冠有
单位名称,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订购手续。
凡第一次购票的,应持有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证明,到辖管道路客运站(场)办理
购票手续,同时购买《道路客运票分类(分户)薄》[以下简称《分类(分户)簿》]。
购票时,由站(场)按票种分别在购人栏逐一填写购领日期、数量、起止号;以后每
次购票,业户须持《分类(分户)簿》,并将上一次所购票的使用情况填人《分类
(分户)簿》中,以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四、《道路客运票》的管理
外地业户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报我市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站(场)方可继续
对其供票;否则,不再供票。
业户所领购(订购)的《道路客运票》,只能供本业户使用;不得涂改(或改写)
票面金额;不得非法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加强对各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票》管理,建立代售登
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代售情况。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各《道路管运票》代售点的检查、监
督。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对
外市、县客运业户的税收管理。
原印制的客票从1996年12月31日止作废,应于1997年1月7日前缴回广州市交通管
理总站销毁。
五、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23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
处罚。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996]15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