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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269号颁布时间:1996-10-14

     1996年10月14日 穗地税发[1996]269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从 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以下简称《道 路客运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可的原有客票,可交替 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二、新启用的《道路客运票》详见《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样本》),由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订购手续。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 市交通管理总站发放给市辖区内的各道路客运站(场),并由各站(场)发售给进入 该站(场)的运输业户使用。   三、《道路客运票》的订购、领购。   申请使用订购《道路客运票》市属和各县级市的业户,必须经主管的市、县级市 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持《订购客运票据申请审批表》,并附有统一的客票式样、冠有 单位名称,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订购手续。   凡第一次购票的,应持有经管地方税务机关证明,到辖管道路客运站(场)办理 购票手续,同时购买《道路客运票分类(分户)薄》[以下简称《分类(分户)簿》]。 购票时,由站(场)按票种分别在购人栏逐一填写购领日期、数量、起止号;以后每 次购票,业户须持《分类(分户)簿》,并将上一次所购票的使用情况填人《分类 (分户)簿》中,以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四、《道路客运票》的管理   外地业户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报我市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站(场)方可继续 对其供票;否则,不再供票。   业户所领购(订购)的《道路客运票》,只能供本业户使用;不得涂改(或改写) 票面金额;不得非法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应加强对各客运站(场)《道路客运票》管理,建立代售登 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代售情况。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各《道路管运票》代售点的检查、监 督。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加强对 外市、县客运业户的税收管理。   原印制的客票从1996年12月31日止作废,应于1997年1月7日前缴回广州市交通管 理总站销毁。   五、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23号《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 处罚。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996]1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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