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32号颁布时间:1997-01-20
1997年1月20日 粤地税发[1997]32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
电[1997]1号称:“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
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文件下发后,
按新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仅限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
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
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仍
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报送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 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规定执
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