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51号颁布时间:2000-09-01
1996年11月5日 粤地税发[1996]2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
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
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
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
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
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 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房产税:
1.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3.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和房产税。
三、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拥有并使用的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自用的车船;
2.铁路公、检、法机关自用的车船:
3.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
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上述车船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
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的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
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营业账薄,由各站、段或者独立核算单
位负责缴纳印花税,上级部门在计算缴纳资金账薄印花税时,可以扣除已缴税资金数
额。
五、“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
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
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