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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248号颁布时间:1999-06-23

     1999年6月23日 穗地税发[1999]248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略)    2.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略)    3. 《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 )(略)    4.《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 [1997]279号)(略)    5.(注释)    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 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地 方税收征收工作的实际,提出配套措施和衔接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发生应税 行为、拥有应税财产,应向往所所在地征收分局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 应税项目登记表》(见附件一),征收分局受理登记后负责传送给有关区征、收分 局。   二、原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征管的业户,跨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 跨区拥有应税财产,跨区发生应税行为,由业户提出申请,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 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允许业户在机 构所在地分区列明应税项目申报纳税,并由征收机关分区列出已征税款数据告知有 关征收分局;2000年,总机构集中缴纳后,由征收机关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将已征税 款划转到涉及的区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属地管辖的要求重新修订印制有关申报表,征收机关应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跨区集中纳税专窗。   三、属地管辖规定“对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 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规定中所指的“实际经营、业务地” 是指经常在该处收、存、发货,提供劳务,耗用主要的生产资料(如水、电、原材 料等),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收取货币资金等的场所。   如果业户的上述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某一区(县级市)的,按“ 规定”第一条办;如果业户的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A区(市),另一部 分发生在B区(市)则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在A区(市),办公地点在B区( 市),且办公地点没有产权的,则其应纳的一切地方税费,均应由A区(市)的征收 机关管辖;如果办公地点拥有产权,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 不同税种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二)如果某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在A区(市),经营门市部在B区(市),企 业管理(财务)部门在C区(市),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 税种分别由A、B、C区(市)三地征收机关管辖。   (三)某仓储企业,仓库在A区(市),管理及收款部门在B区(市),应税劳 务发生地仍应确认为在A区(市),即应结合实体税法的“纳税地点”规定(细划至 区。县级市)和“规定”的一般、专门规定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四)某律师事务所客户(劳务发生地)遍布全市各区;某摄影企业机构所在 地有发生照像业务,也不时派出摄影师外出为机团单位拍照,此类情况仍应由机构 所在地征收机关管辖。   如此类推,不再一一列举,如仍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加、强与广州市地方税务 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四、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由同一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可采取汇总纳 税或经征收机关同意分别申报纳税。   五、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财产、应税行为(项目)发生在市内各区,应 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按“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 纳税,经机构所在地的我市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检查发现,对属上年度应交未交的, 可由发现机关作出检查处理,并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入库;属当年内应申报 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由发现的稽查分局通知有关征收分局追补入库。   六、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衔接   (一)对电信局属下各区的营业网点,采取由市电信局向核算地的征收分局汇 总缴纳,1999年由核算地的征收分局按如下标准将税款数额告知有关区征收分局, 以方便各区计出财政收入基数;2000年按规定划转比例将已征税款数额划转有关区 征收分局:   1.市话收入(东山、天河区除外)按各区实际发生收入数计算;东山、天河两 区按电信东山分局所管辖的上年底电话用户数再分解应分配税款;   2.长话收入由于不能划分各区实际收入数,按上年末各区计费用户到达数所占 市区内计费用户总数的比重计算各区收入。   3.2000年的划转比例,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   (二)外县市(包括市属四县级市)业户到我市承接总包工程,如该工程涉及 两个区以上的,应先由该项目工程量大的一方区征收分局征收,然后按比例划给涉 及地段的有关征收分局。   (三)关于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何时实行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问题,为 适应1999年度的现行预算体制和便于操作,按如下方法衔接:1.对内资业户在1999 年底前应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暂不实行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业户 各自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征收机 关应区别内资业户的隶属关系,严格 按现行预算体制组织入库。三资企业及境外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第五条规定执 行。2.从2000年起对一切业户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统一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税款。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 市的,如果分支机构具备营业税法明确单独纳税的三个条件(即: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 报纳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则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 分局缴纳。   (五)对单位出租不动产的出租业务收入,由不动产所在地征收分局管辖。   (六)对有综合还贷任务的路、桥、隧道收费单位,在享受营业税实行“先征 后返还”政策期间,其应纳的营业税仍由收费单位向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先征后返还”。暂不需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将有关税款划 解涉及地段的区(市)征收机关;对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路、桥、隧道收费,按粤 地税发[1995]158号及粤地税发[1997]279号(见附件三、四)规定办理。   (七)对代理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理业收入,如果能按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计 算营业税的,可按“规走”第二条,分别在所在地区征收分局纳税。   (八)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是采用“双定”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每月 应纳税额较少的其他业户,可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按 季征收;但对领取临时执业证或有失踪欠税记录的纳税人仍按月征收。   七、其他税种的有关问题的衔接   (一)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采取:1.按主税征收时间一并征收; 2.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机构地点所在区的 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在四个县级市,且向广州市国家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 消费税的,按“规定”第二十条管辖。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今年起,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季征收;其他 单位从2000年起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安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对个人 所得何地进行分配,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就地按照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 收入额依市地方税务局核定的带征率征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计 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入库。如果按规定由总承包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则由总承 包人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 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如果是分支机构直接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则由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   (五)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且是采用“双定”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是否按季征收。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对 我市个人摩托车的车船税的属地征管,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仍维持由越 秀区二所负责征收。   (七)在广州市区内,继续由市地方税务稽查局在市公安局车管部门设立补税 点,办理我市车辆在年检审时发现未缴纳完税的车辆补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工 作,收起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纳入市地方税务稽查局查补专库。补税点办理完税 车辆的征收资料按月报送给车辆管辖地的征收分局用于纳税销号。   (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年仍按在10月1日至11月 15日缴纳。从2000年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每年6-9月 征收;各业户的申报纳税月份安排,由征收机关另行通知。按规定从租计征的房产 税、城市房地产税,改为按月计征,纳税期限与营业税相同。   (九)对茅山、磨碟沙、天河三大肉联厂代宰生猪应征的屠宰税,由白云、天 河、海珠三个区征收分局分别委托辖区内的肉联厂代征。对各区发生的私宰肉和零 星分布的屠宰场点,由各区征收分局委托各区屠宰管理部门代征屠宰税。   对肉联厂(市食品集团公司和天河食品公司)自营自宰生猪应征的屠宰税,由 该厂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直接征收。   (十)各地税机关应对代征单位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变更代征 范围对象,否则应解除代征关系。“东方一条街”设立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 点,应按规定在六月底前终止委托代征业务,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附件5:(注释) ①248号文第一点提及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要 求按一区一表填写,受理的地税征收分局盖章后负责传送有关区地税征收分局。 ②248号文第七《其他税种的有关问题衔接》的第(一)之2点,应按这样理解: 对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 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在四个县级市,且向广州市国家税 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按“规定”第二十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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