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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87)粤税三字第051号颁布时间:1987-06-12

     1987年6月12日 (87)粤税三字第051号   现将各地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提出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房产税:   一、 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的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 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 税。但为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对于与外 单位(个人)联营和承包给校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仍应按规定征 收房产税。   二、 关于出租房产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   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的租金,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 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三、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计征房产税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出租,原则上应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如 房产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收入划分不清的,也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 关于培训班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行政、事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培训职工、干部,有的虽收回培训费, 但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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