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后如何追补欠缴税款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8]209号颁布时间:2000-09-01
穗地税发[1998]209号
花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制后如何追补欠缴税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旧欠税款应由何方缴纳及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要依时纳税。纳税人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不论其
内部人员如何变动,仍应由原企业申报纳税。对企业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
税款。
二、对工业公司有关欠税的清缴是否有连带责任问题。因目前税法无专门规定,
请与当地法院研究解决。
三、对工业公司签定的债仅债务合同是否合法和有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
条最后一款和《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合同合法性的鉴证权或确认权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请与上述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四、对企业欠税的追讨,应按《征管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不得
越权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