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0号颁布时间:1998-08-11
1998年8月11日 穗地税发[1998]200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发[1997]2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代办人和兼办人,应持《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
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代办人和兼办人,应持《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在
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广东省广州市公用电话费专业发票》由电信部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订购,
以发放各公用电话代办点使用。电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发展领、发、缴销制度,并主
动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31
日 国税发[1997]16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