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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57号 各市、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抵扣范围:对下列企业因越权超范围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政策 (详见附件2)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 于省级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中抵扣。   (一)试点城市中的广州、佛山、韶关、湛江、汕头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上述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包括国有非国有工业企业。   (三)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审批抵扣营业税的程序:银行凡有符合上述抵扣范围的呆、坏帐损失,须向 其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经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审 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方可在其上缴属省级财政收入的营业税中抵扣, 同时,省地方税务局将审核批准后的《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营 业税审批表》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1.国发[1997]10号文(摘要)    2.国发[1994]59号文(摘要)    3.审批表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 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略) 附件1: 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                   (摘要)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 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 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 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 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   五、……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 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 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 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 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 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 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 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 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 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 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 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呆、 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 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 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帐坏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 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在本 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八、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市区内 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 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 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部门采 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予核销, 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及企业财产被拍卖 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94]59号 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 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 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 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对免 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呆帐准 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和 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方属 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市协调 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附件: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 无锡 南通 襄樊 十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化 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 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子 拉萨 石嘴山 附件2: 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             (摘要)   ……   二、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 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 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 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 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 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 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 制比例内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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