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17号颁布时间:2000-08-30
穗地税发[1996]117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定期定额”征税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业户、帐簿不健全的小型企业的应征营业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的
核定,仍按原办法由经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1996年上半年对我市个体户、集贸市场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帐册不健全的集
体、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原方法不变。即:各分局,区、县级市地
方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仍按“双定”的办法带征个人所得税和对帐册不健
全的集体、私营企业核定带征率按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
(三)机构分设后,按照“各收各税”的原则,1996年下半年对个体户和集贸市
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将由原来的按“双定”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核定应
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的所得税;对帐册不健全的集体、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
征管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经管的,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依率计征;(2)属区、县局经管的,机构已分设的,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
机构尚未分设的,按核定带征率按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国办发[1996]4号文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含地方所得税)。在会计、统计报表上采取谁征收谁反映的原则;在税收计划上,把
该税种计划移给国税局,由国税局考核,分析其完成情况。
三、关于税务检查(稽查)问题。
(一)按各查各税的原则进行稽查。凡地税发现的案件,涉及国税部分的,应及时
通知国税稽查分局派人查处或联合稽查,分别处理。
(二)坚持各收各税的原则。凡属地方税收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开
出缴款书,缴入地方库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