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颁发《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01号颁布时间:1996-04-05
1996年4月5日 穗地税发[1996]101号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穗府[1995]135号)
和《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穗府[1995]15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兴办经营性社区服务业和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
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穗府[1995]1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所列的机构,以及从事物业管理的非企业
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应自领取《社区服务证书》或自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即自取得第一笔应税劳务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第一、二点所称的单位、机构,以下统称纳税人。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
《社区服务证书》或自取得第一笔应税劳务收入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应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四、纳税人应依法领购、开具、取得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凡向住户(居民)
定期定额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不视为提供零星服务、必须主动向住户(居民)开
具发票,不得拒开、向个别住户(居民、不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提供特定的零星
劳务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必须如实填写《营业汇总凭证》,如接受劳务者索
取发票的,也不得拒开。
五、纳税人应如实依期申报纳税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地方税务机
关举报违反税法的行为、(举报电话:3379174),税务机关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
照规定给予奖励。
附件:1.《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穗府[1995]135号)(略)
2.《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穗府[1995](1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