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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征[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3-10

     1994年3月10日 税征[1994]18号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39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实施细则》第16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之2款规定,纳税人在 广州市区内及所属或代管的县、市之间跨县、市经营,可只携带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不须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述地区范围外的纳税人到本市、县经营,如只 带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未带有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暂不作违章处理。纳税人 到上述地区以外经营,仍按全国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日 粤税发[1993]3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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