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粤经办[1998]242号
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粤经办[1998]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省的经济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减少东南亚金融危
机给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和扩大我省吸收外资的规模,现将国家
经贸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国经贸[1998]
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坚决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及以下实
施意见。
一、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 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计委、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
4.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
5.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乱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
二、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部门应出示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
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征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
制的发票。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三、今年6月下旬,省纠风办和省减负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切一刀”工作的落
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工作将列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实行“统一征收”的办法。收费单位应将缴交费用
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到指定银行或政府指定的收费窗口缴交,并开具省财政厅统
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在省外经贸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
码。省物价局、监察厅、外经委、减负办必须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查处,
将其违法收取的款项收归上级财政,同时严格按照《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开曝
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制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的通知》(国经贸[1998]2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