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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42号颁布时间:1998-02-25

     1998年2月25日 穗地税发[1998]42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个人(不包 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下同)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方法通知如下,请连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7]190、19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仍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元),按个人所得 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第一、二点以及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 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 方法,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 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 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 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 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四)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 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 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五)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 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 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出,按 偷税处理。   (六)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 责补征税款。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 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 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七)对代扣代缴单位由于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而影响减少代扣代缴税 款数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调减其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三、以上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158号和[1995]6 号文中关于对个人未领有营业执照或未领有其他法定机构核发营业许可证明,在我市 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所得,按其劳务报酬所得带征4%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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