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粤教勤[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6-27
1996年6月27日 粤教勤[19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印发你们,
望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报告。
附件:
关于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务管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教育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校国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要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校办企业的精神,现就加强对校办企
业的管理、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校办企业的界定和审批:
(一) 校办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称为校办企业。
1、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出资自办;
2、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 收入归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或学校所有,用以补充教育经费的。
(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范围: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
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
校办企业。
2、1994年1月1日以后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的新办校
办企业。
3、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学校出资自办的;
(2)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4、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 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6) 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7) 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
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 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
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 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
(三) 建立《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制度(以下简称,《证书》)。
1、《证书》是校办企业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获得专项周转金支持和享受
有关税收优惠的有效凭证。
2、申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1) 企业主办单位出具的申领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主办单位签章的企业法人代表任命书或聘书;
(4) 企业章程;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教育、税务两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3、 申领程序:
(1) 凡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时已开办的校办企业,
在96年9月份以前,带齐上述材料以及由省教育厅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校办企
业界定申报书》,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教育部门及税务部门审查盖章后,由教育部门逐
级上报省教育厅与省主管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2) 今后新开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教育及税务部门
审查盖章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与省主管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3) 1994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以前开办的校办企业,由所在市、县教育及
税务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办法共同审核。省教育厅直属学校校办企业由省教育厅与省税
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于今年9月底前全部审核完毕,领取《证书》。
(4) 自1996年10月1日起,凭《证书》办理税收减免手续,享受减免税收优惠。
(5) 《证书》使用期五年,五年后全省统一换发。
二、校办企业的年检认征:
凡持有《证书》的企业,均应于每年的4月份进行年检认证,年检合格方能继续
使用。
(一) 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
2、 本企业《证书》;
3、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普教系统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勤
工从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粤教勤字[1993]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的凭证。
4、 执行本文第三部分第七条规定的减免税使用办法的凭证。
(二) 年检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教育和主管税务部
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视程度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注销证书、清缴
减免税款等处理。
1、 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的;
2、 不按时办理年检认证的;
3、 涂改、伪造、转让《证书》的;
4、 违反税务管理和减免税款使用规定的;
5、 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符的;
6、 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依法遵章管理的。
(三) 县以上教育和主管税务部门可组成校办企业界定和年检小组,也可以分别
指定专人负责。从收齐材料之日起,由教育部门牵头,15天内予以办理,发给《证书》
或在《证书》当年的年检记录栏盖上"经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或"注销证书"等年检
结果印章。限期整改时间为一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证书》。
(四) 《证书》、《校办企业年检报告书》等资料实行统一格式,由教育厅勤工
俭学办公室统一印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 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今后将对校办企业证书和税收管理工作进
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即责成当地教育、主管税务部门对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
取消《证书》,追缴已减免税款,追回校办企业周转金。
(六) 年检工作以各市、县为单位、各市、县教育、主管税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
精神,联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三、 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精神,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 校办企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2、 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在一九九六年底以前
免征增值税
4、 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一九九六年底前可
以退还增值税,具体掌握以不亏损为限。退还办法是小学校办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年
底结算发生亏损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若经营困难或年中发生亏损的,
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纳税。
对符合规定的属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5、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旅店业、饮
食业、"娱乐业"税目除外)可暂免征营业税。
6、 减免和返还税款具体操作是: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
票解缴入库,同时主客税务机关根据校办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以及《证书》逐级审批后,
对减免的税款填开收入退还书,把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7、 减免的所得税款全部归学校用于补充教育经费或作为发展校办产业的再投资。
免缴返还的流转税款中,40%留企业发展生产,40%用于学校补充经费,20%上交同级教
育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作为统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