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粤地税发[1998]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完善税制,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征收管理,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
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明
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仅指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的娱乐场所和经营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
动场所,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项服务的业
务。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