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汽车出租公司等运输企业采取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的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1998]67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粤地税函[1998]6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对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下简称“运输公司”)采
取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的供车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省局明确,对此,省局
意见,运输公司一次性结算车辆价款,其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仍属运输公司所
有,供车者在法律上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因此,不属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
号)规定的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