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1号颁布时间:1997-06-27

     1997年6月27日 粤地税发[1997]1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必须向当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并经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才可免予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 台联、侨联收取的党(团)费、工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7]6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