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161号颁布时间:1997-06-27
1997年6月27日 粤地税发[1997]1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社会团体必须向当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并经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才可免予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
台联、侨联收取的党(团)费、工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7]6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