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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192号颁布时间:1990-06-16

     1990年6月16日 粤税办发[1990]192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O年五月十七日国税函发[1990]508号《关于代购、 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称:“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 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 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 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此前已纳税的协议 书,不再办理退税,与此相关的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专项贷款合同,因在借(还) 本付息等借贷手续上与正常借款合同并无区别,应照章纳税。”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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