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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0]214号颁布时间:1990-04-02

     1990年4月2日 粤税发[1990]214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9)国税地字第142号文《关于 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 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 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 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 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 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 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 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 税贴花。 省局补充意见:对出版与发行单位只订立协议及订购单据,没有标明价格金额的, 购销双方可按收款凭证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办法可按省 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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