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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76号颁布时间:1989-10-28

     1989年10月28日 (89)粤税三字第076号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9号《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 花税等问题的通知》,现将印花税问题转知如下:(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 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 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 按照规定贴花。 (三)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 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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