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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公司、省地铁总公司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3号颁布时间:1989-12-04

     1989年12月4日 (89)粤税三字第093号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 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 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 据了解,三茂铁路公司所属车务段(站)和省地铁公司所属各局(所)类似分局 性质,他们只向公司报账,票据凭证保留在各局(所)段(站)。为有利于加强税收 征管,方便纳税单位汇缴,省局决定:三茂铁路公司所属的车务段(站),省地铁总 公司所属的南岭、梅陇铁路局、曲仁铁路管理所为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 税的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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