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公司、省地铁总公司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093号颁布时间:1989-12-04
1989年12月4日 (89)粤税三字第093号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
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
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
据了解,三茂铁路公司所属车务段(站)和省地铁公司所属各局(所)类似分局
性质,他们只向公司报账,票据凭证保留在各局(所)段(站)。为有利于加强税收
征管,方便纳税单位汇缴,省局决定:三茂铁路公司所属的车务段(站),省地铁总
公司所属的南岭、梅陇铁路局、曲仁铁路管理所为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
税的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以上规定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