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72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粤地税发[1999]2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
9〕26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对血站1999年度自用房产和土地应纳的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已全年征收入库的,11、12月份的税款不再退还,没有征收或部分征
收的,也不再补征。请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3
日 财税字[1999]2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