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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72号颁布时间:1999-11-11

       1999年11月11日 粤地税发[1999]2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 9〕26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对血站1999年度自用房产和土地应纳的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已全年征收入库的,11、12月份的税款不再退还,没有征收或部分征 收的,也不再补征。请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3 日 财税字[1999]26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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