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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601号颁布时间:1999-12-07

       1999年12月17 穗地税发[1999]601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    2、《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 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府[1998]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等政策法规,正确核算本单 位的经营成果;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按期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征收方法。 (一)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征收机关应于1 999年底前对辖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作一次专项清理整顿,除另有规 定之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2000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下同)实 行查帐征收,并且同时实行年度评税办法(评税办法另行下发),即: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期间,由征收机关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并填发《企业所得税评税通知 书》(式样另发)送达纳税人执行。 1?帐册健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纳税人; 2?除从事饮食业、服务业外,1999年度已经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4?从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的纳税人; 5?上一年度经营收入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纳税人; (1)工业年销售收入额超过180万元; (2)商业年销售收入额超过250万元; (3)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服务业年经营收入额超过500万元; (4)饮食业年经营收入额超过1500万元; (5)建筑业年经营收入额超过2000万元;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应纳税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 (二)对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先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但对纳税人未能按规定建 立健全帐册、准确计算本单位盈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可在新办企业 开业3-6个月内,改用本规定允许的其他征收方式,从纳税人开业之月起计征所得 税。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将预缴方式、申报纳税期限、政 策变动等告知纳税人。 二、定率征收 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定率征收是指经测算 后确定各行业统一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带征率乘以经 营收入(含销售收入,下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 征收机关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定率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纳税 人应填报《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式样另发,下同)送主管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 统一使用《“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式样另发,下同),送达纳税人签收。 (一)对部分或全部不开发票也能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由征收机关核定每期不 开发票部分的经营收入,原则上一定一年,征收时加上开发票部分一起带征所得税。 其中对核定属于交纳增值税的经营收入额,可以参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经 营额进行核定。 (二)对从事施工、代理广告业、联运业务、代理业、旅游业等的纳税人,允许按 应税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适用带征 率。 (四)对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纳税人的 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依率带征所得税。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统一的行业所得税带征率(见附表)。所得 税带征率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 (六)对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的制度, 每期在征收税款时,要对纳税人当期开出的发票额进行统计,为下期核定营业额提供 参考依据。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征收 对个别不符合领购发票,地税机关又难以掌握其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征收机关应 区别不同情况,采用核定纳税人每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征所得税或核定纳 税人应纳所得税额,原则上一定半年,纳税人应填报《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送主 管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统一使用《“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送达纳税人 签收。 四、纳税申报 实行定率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 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将实际经营营业额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对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不变的纳税人,无论实际经 营营业额(除发票额部分),低于或高于定额,一般在当期都不予调整,仍按原核定的   数额征税;对增加生产经营范围、改变生产经营地点、扩大经营规模(如在原址扩 大面积,增加楼层,运输业户新购车船等)和增加从业人员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营业 额(除发票额部分)超过了征收机关原核定的经营收入额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领取 《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式样另发)报征收机关,征收机关应重新发出 《“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书》,从次月起予以调整原定额。对纳税人不如实进 行纳税申报,有隐瞒营业额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偷税论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隐瞒发票收入额的纳税人,除按所隐瞒发票收入额依带征率计算追缴其所 偷的所得税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实行定额加发票核定应纳税营业额带征所得税的纳税人及不符合领购发票 的纳税人,如当期不如实申报不开发票部分的实际经营营业额造成不交或少交税款的, 除按查出瞒报的经营营业额依带征率计算追缴其所偷的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外,并处 以所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征收机关应从次月起调整定额,不受原定期限未满的限制。 五、纳税人的认定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纳税人,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核算的。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独立经济核算、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过去按有关部门规定, 多个纳税人合并一个口子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一个 口子缴纳所得税办法。同时按“属地征收”的原则,由纳税人各自向本单位实际经营 管理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六、其他 (一)各县级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纳入查帐征收所得税的 范围和条件、以及所得税带征率,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二)征收机关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降低带征率,对查帐计征业户实行定率征收 (即变相包税),除依法撤消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或少征的税款外,并由 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附件2:          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          (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行业          带征率 工业           1.5% 商业          1.2% 建筑业          2% 交通运输业         1% 饮食业          2% 旅游、娱乐、代理(包括中介) 3% 加工、修理修配 2% 其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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