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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复函

粤办函[1999]531号颁布时间:1999-09-16

     1999年9月16日 粤办函[1999]531号 省地税局: 粤地税发〔1999〕189号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办理。具体课征时不得硬性规定每头猪的征收 数额,也不宜通过屠宰场或肉联厂代征、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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