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03号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穗地税发〔1999〕503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93号)转发
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如属事业单位、社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转制的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办法按我局穗地税发〔1
998〕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
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27日 粤地税发〔1999〕
19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