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城市维护建设税宣传提纲
(85)粤税三函字第17号颁布时间:1985-04-15
1985年4月15日 (85)粤税三函字第17号
一、为什么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城市维护和建设的
资金来源,搞好城市、县城、镇的维护和建设,发挥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建国
以来,我国的城市维护和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成为实现“四化”的重要基地,特别
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城市的维护和建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
强城市、县城、镇的维护和建设,使城市的环境保护、马路市政建设、水电卫生公共
设施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市
维护和建设同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仍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的维护
和建设,促进和适应城市的改革,发挥城市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城市维护和建
设所需要的资金,除了国家每年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作必要的安排以外,应有一个稳定
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的来源。为此,国务院决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通过征税的办法筹集资金,保证
城、镇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二、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自简称纳税人)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
下简称“三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三、城建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款为计税依据。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三
税”的期限同时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含郊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
在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
1%。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三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税率征税。
四、城建税开征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自一九八五年度
开始执行。即税款所属时间,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按规定征收城建税。凡未缴纳的,纳
税人应向所在地税务所申报补缴。
五、遵章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
遵章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
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是去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中设置的税种,当时在
设计产品税、增值税税率时,已考虑了城建税的负担,对部分高税率的产品,也相应
降低了税率。同时,城建税的税款准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样就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在缴纳“三税”的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建税。对
逾期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以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催缴无效时,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扣缴入库。对申报不实的,税务
机关除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可酌情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漏税情节严重、触犯
刑法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
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
瞒。纳税人不遵章纳税的。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
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