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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843号颁布时间:1990-09-28

     1990年9月28日 粤税办发[1990]843号 接国家税务局1990年8月29日国税地函发[1990]020号《国家税 务局地方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抄件)》称:“关于国 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公司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 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 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 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 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金费金额计税贴花。”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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