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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88]73号通知颁布时间:1988-08-01

     1988年8月1日 穗府[1988]73号通知   为保证我市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所需的经费,除了各级政 府努力增加教育拨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 办法》,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情况拟订实施 细则。市教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税务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扩大农村教育经费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筹 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市属各县,白云、黄埔、天河、芳村、海珠区(以下简称区) 的各乡(镇)农村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 农业(含林、牧、副、渔)以及核定征税的各种联合企业、专业户、个体户都要按规 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民政部门为盲、聋、哑、残人在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和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 举办的工厂、农场企业(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免予征收。   第三条 征收率。   1.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 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2.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人为当 年的计算依据。农村五保户和个别收入低于当地贫困标准水平的,可以免征。烈军属 及获得计划生育奖的农户可以减半计收。   第四条 征收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村的 具体情况,协调本县,区财、税、工商,粮食部门,把征收工作落实。征收的教育费 附加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入。   第五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已设立的教育管理委员会负 责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每年年初由教育管理委员会(或教育办公室)提出 具体安排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年终向乡 (镇)政府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执行情况,并逐级上报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使用。乡(镇)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本乡(镇) 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使用范围:中、小学校舍修建。教学设备购置和教学行 政费的补助、教师的培训及奖励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 用和平调,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开征后,还要继续坚持多渠道集资办学,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 力量捐资助学。不要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其它方面对教育经费的安排。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县、区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 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县、区下达到乡(镇)的 教育经费,不能因征收教育费附加抵减。   第九条 本办法授权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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