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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09号颁布时间:1999-08-29

     1999年8月29日 粤地税发[1999]2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将由我省承办。为了支持有关部门更好地 筹措九运会所需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九运会给予赞助和支持,经研究,现对九 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对负责九运会筹资工作的“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的集资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有关九运会的广告(不含白酒)、会徽、吉祥物专有权及租用体 育场包厢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三)企业对九运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凭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九运会,凭“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出具的 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对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 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营业税   对“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为九运会筹措资金而接受社会捐赠、 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祥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 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确认的,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免征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九运会捐赠资金而进行有偿的义演、义展和 义务劳动等所取得的收入,凭“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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