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16号颁布时间:1999-05-26
1999年5月26日 粤地税发[1999]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业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我省增列以下项目。
(一)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
(二)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三)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二、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批办法。
(一)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凡从
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可持县以上劳动部门鉴发的《下岗职工证》原件
(式样见附件一)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
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免征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
商业户及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人员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可持县以上民政
部门核发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原件(式样见附件二)及《下岗职工证》原件
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
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凡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照顾的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业户及
企业,每年免税期满后,必须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县
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一、下岗职工证(式样)(略)
二、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