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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5]143号颁布时间:2005-10-3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委托代征问题,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湘政发[2005]18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对煤炭行业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单位,不能丧失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实行委托代征后,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按月如实进行申报和缴纳少缴或退回多缴的地方各税。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结算和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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