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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92号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湘地税发[2005]9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50%提高 到80%,湘地税发[1994]0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 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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