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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5]79号颁布时间:2005-07-18

     2005年7月18日 湘地税发[2005]7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 税发[2004]135号)精神,我省决定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代 征税款。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批准登记注册并年审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有开展代开票业务的经营场所并具备相应条件,如: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 要求在指定区域设置一定数量代开票点;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等;如 果是租用办公场所,承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较高税收业务素质的从业人员。   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认定和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所在地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票申请, 如实填写《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预备设置开票点数量、 详细地址;配备电脑台数;代开货运发票人员名单、基本素质及对相关政策的掌握情 况;设置专人、专柜、专房管理相关税收票证的情况;其他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相 关的情况;   2、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由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年检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8、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代开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包括制定的票证管理办法、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等。   (二)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中介机构的代开票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其《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以市、州局正 式文件连同附送资料上报省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 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退回。   (三)经省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上签 署意见,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并将证书和有关资料 发还市州局。   (四)经省局核准,取得代开货运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开发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代征 税款的种类、计征方式、完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等,同时在省局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委 托代征单位登录后,方可代开货运发票。   三、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指定区域 设立代开票点。并于每年年初将设立代开票点情况和代开票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报 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代开票点和代开人员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前7日内向市、 州地方税务机关报批。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根据开具发票用量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货运专用发票, 原则上发票领用数不得超过30日的用量。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缴等各项管理制度,要 有专人领用和缴销发票,专柜、专房保管发票,专帐登记发票。   (三)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单位专用章。代开票单位专用章由市、 州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印模刻制、发放。   (四)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和货运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不得自行扩大货运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 人,应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和 货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经审核符合政策的,代征税款并开具货运发票。对单张发票 货物运输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必须留存上述附件资料(复印件)备查。   货运发票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必须 如实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对符合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 开票中介机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将所开具的存根联与《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货运合 同等相关附件资料一同归档,每月定期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五)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 价外收费,按照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后, 再开具货运发票。必须做到一张完税凭证对应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税票,同时按 规定填开、保管和缴销税票,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设立税款专用账户, 按日将代征的税款存入专户,并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 额解缴入库。该专用账户不得存入除代征税款以外的其他款项,且存款只能划缴国库。 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挪用、积压税款,不得与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合申报、缴纳。   (七)中介机构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汇总产生《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 输业发票清单》,并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 息。   (八)代开票中介机构撤并、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要求终止代开票服务,应提前 30日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的结报,并将未用完的货物运输 业发票、完税凭证清理造册,上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 予以清理、结算,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州局。   (九)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代开票人员服务意识教育,为纳税人提供热情服 务,并自觉为代开票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 将代开票纳税人的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政策规定,侵害纳税人权益的 行为,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十)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业务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有义务 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四、中介机构日常审验及年审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日常审验工作   各市、州局应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辖区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定期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评估。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代开货运发票资格, 收回《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和其 他有关税收票证,填制《取消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申请审核表》,连同证明材料上报 省局;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代开发票的同时代征税款的;   2、没有做到一张完税凭证对应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3、代开票中介机构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征 或少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 款的;   4、没有按有关文件的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如: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 输都开具货运发票的;因代开票人员违规操作、发票填写不全、漏采集、漏传递等造 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等异常发票达到一定比例,超过全省平均比对差错率或对全 省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及时安装、更新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软件,造成数据采集出现错误,货运 发票比对差错率上升的;未及时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清 单和电子文件,对全省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没有按规定领、用、存、缴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税款完税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7、没有按法律、法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 缴入库的;   8、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代开货运发票手续费的。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   对经批准具备代开货运发票资格的中介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5 月1日至5月31日,由省局统一组织。申请年审的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代开票中 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年度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年检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下列情 况进行审核:   1、代开票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联系电话等。   2、代开发票及解缴税款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票点设置情况;代征税款专用帐 户设置情况;代开发票数量、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填开差错发票 份数及占所开具发票比例;因代开人员差错造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发票份数及占 所开具发票比例;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代征税款解缴情况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 缴销及违章情况。   5、中介机构收取代开货运发票手续费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核 算方式及纳税情况。   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表》上签署合格或不 合格意见,并就以上审核内容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附送资料上报省局。对符合条件的 中介机构,换发新一年度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重新签 订下一年度代征税款协议。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并终止委托,取 消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有关税收票证。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税机 关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中 介机构代开票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 报市、州局,省局将每年进行专项抽查。   (二)各市、州局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代开票人员的培训考核,对于未经税 务机关培训或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其从事代征税款和代开票工作。对中介机 构和代开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进行培训记录。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按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湘地税发[2004]49号文件 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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