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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方税局关于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卫农卫发[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7-18

     2005年7月18日 湘卫农卫发[2005]9号 各市州卫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湘 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捐赠的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向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捐赠支出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金融保险企业在1.5%)以内据实扣除。   二、个人通过湖南省卫生厅向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申报的 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法纳税。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凭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有效收款收据, 并注明“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捐赠款”到有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 免征所得税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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