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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123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湘国税函[2004]12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 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2号)精神,认真做好与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流,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经济秩序和 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成立工商、税务登记 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为成员,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在综合业务科明确 专人负责交换信息的登记、清分、传递、核对和保存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 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州顺利进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信息交换工作情况交流会议,总结信息交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 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工作的质量。   二、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交换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   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各级国税机关的信 息接收、登记、分发、传递和交换工作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   (一)省局机关的信息接收和分发、传递   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接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信息(指“软盘和纸 质材料”,下同),将信息按照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范围进行清分并下传至各 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下传数据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 《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 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传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本级备案。   (二)市、州局信息的接收、分发、传递和报送   市、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接收省国家税务局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传递 过来的信息,并负责按照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登记管理范围,将数据进行清 分后下传至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并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县 (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 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的数据,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传递给市、州工商行 政管理局,同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汇总和在本级备案。   (三)县(市、区)级信息的接收、核对和报送   1.信息的接收   (1)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负责接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下传和同 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换的登记信息。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接收上述工商登记信息后,应将收到 的信息及时清分,对不属于本局登记管理范围的有关信息应退回上级国家税务局,由 上级国家税务局重新确认后再分发。   2.信息的核对和报送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科接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国家税 务局传递的登记信息后,应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后,填写《工商、税务登 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于每季终了后 20日内与同级工商机关进行交换,并报送市、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同时在本 级备案。   三、信息交换数据的处理、归档和保存。   各级国税机关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将交换信息资料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进 行归档。   县级国税机关对于已办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已变更而 税务登记未变更、工商登记已注销而税务登记未注销的纳税人,应核实并按照征管法 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纳税信用 等级变动情况,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企业纳税信用等 级评定情况反馈表》。评定年度应在8月底以前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 定情况,平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供纳税信用等级变动情况。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文件要求,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遇到问 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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