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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32号颁布时间:2004-02-03

     2004年2月3日 湘国税函[2004]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 省局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金税工程和“一窗式”管理的考核内容。同时要按照本通知 要求,迅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将本通知在办税服务厅内 进行张贴,同时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   二、各县、市、分局务必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调整内容和填 报要求。   (二)在新的附列资料(二)未印制之前仍沿用现有表格按本通知填报要求填写, 其中纳税人在填写附列资料(二)时,如有取得13%税率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将相 关数据填入该表第5栏。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中 涉及纳税人的事项。   (四)《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以及《废旧物资开具 清单》(此清单只限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使用)式样。   三、从2004年3月征期开始,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 资发票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在比对软件未开发之前暂由人工比对。   四、各地现有附列资料(二)用完以后要按照本通知调整内容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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