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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1-14

     2004年1月14日 湘国税函[2004]1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现有所属发、供电企业,仍按已核定的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在 当地预缴增值税,然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   二、原隶属湖南省电力公司,现分别隶属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的耒阳电厂、马迹塘电站、鲤鱼江电厂从2003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 定缴纳增值税,即从2003年1月1日起上述3家电厂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 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就地缴纳增值税。   三、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发 电厂仍按现有方式缴纳增值税。   四、耒阳电厂、马迹塘电站、鲤鱼江电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2002年底以 前按原确定的定额税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认真结算,其欠缴的增值税应全部清缴 入库。省电力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凭《电力企业进项税 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复核,凡发现有上述3家电厂抵扣进项税 额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并督促企业调整相关账务。对按本条的结算及复核情况, 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局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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