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4日 [90]湘税地字第145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通知》和国税函发[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
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
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
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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