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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87]湘税二字第187号颁布时间:1987-04-14

     1987年4月14日 [87]湘税二字第187号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城市分局,韶山、南岳、张家界,农垦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 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三条中所提“集贸市场用房”,仍按省税务局[86]湘税二字 第6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工商行政部门修建的贸易大楼、交易所等, 只要符合房屋标准的,都要征收房产税。对供个体工商户在集贸市场经营的小货棚 (亭)及个体工商户自建的小货棚(亭)不论是否收取租金,都不征收房产税”。   二、对《规定》第四条要明确为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 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免 征车船使用税。   三、对《规定》第五条规定为经费来源在开征两税以前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 位,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三年;对开征两税后实行自收 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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