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8日 湘价费字[1996]第119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6)65号《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72号《关于发布工商系统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附表第一页“管理费”第二项“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管理费”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改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今后不得再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
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停止对私营企业管理费的收取,并办
理收费项目注销和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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