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办理护照加急服务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6]第151号颁布时间:1996-05-13
1996年5月13日 湘价费字[1996]第1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办理护照加急服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有关精神,为加强
我省因公出国人员办照管理,规范办照机构的收费行为,保证紧急因公出访人员及时
办理护照,经研究,同意你对申请加急办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办照加急服务费,现将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在二日以内取照者,每本护照收取加急办照服务费40元;此外不得另
收其它费用。
二、凡没有申请加急办照或3日以后取照者,不得收取加急服务费。
三、护照工本费、代办签证费标准仍按(1994)湘价费字第40号文件规定
执行。
四、此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五、你办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
关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严格按财务规定开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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