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08号颁布时间:2002-06-11
2002年6月11日 湘国税函[2002]208号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
发[2002]8号)转发执行以来,各地反映,白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小型
(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不明确,为加强对新注册登记
的小型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可由市、州级国家税
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38号)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