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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27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湘国税函[2002]227号 长沙、岳阳、湘潭、衡阳、株洲、郴州、常德、邵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2]504号)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湖南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 底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由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在本《通知》规 定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所得税不予退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在湖 南的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附件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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