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216号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湘国税函[2002]216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税部门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工作将在200
2年底结束。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确保营业税收入及时、足额
入库,现就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一律在本季度申报缴纳营
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其实现的应税营业收入,应在今年内向
主管国税机关全部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税款征收。各地要狠抓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做到应收尽
收,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大清理欠税力度,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企业
所欠营业税在年底前清缴入库。
三、关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审批。银行2000年底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
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省局已下文布置,各地对银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要进行认
真核实,并根据当地收入完成情况提出冲减计划,于2002年7月底前报省局(流
转税处)审批。未经省局审批,企业不得擅自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