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21号颁布时间:1997-06-18
1997年6月18日 湘国税函[1997]12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
97]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于巩固税制改革成果,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对于规范
税务执法行为,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良性循环,推进依法
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通
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
查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明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除总局《通知》中已明确的内容和重点外,我省国税系
统要结合省局《关于开展税收收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0
75号)的要求,继续抓好以清理欠税和落实收入工作“五不准”为内容的检查工作。
各地在组织落实好总局、省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一至二项检查内容。
三、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
各地、州、市局、各县(市、分)局、各征收分局(税务所),应首先按要求抓
好对本级的税收执法情况的自查工作,然后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地、州、市
局对县(市、分)局,县(市、分)局对征收分局(税务所)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
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州、市局政策法规科,各县(市、分)‘局负责政策法
规工作的机构要在各级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牵头工作,确保
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省局各直属局(分局)、有关业务处室
要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在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局将从有关业务处室和地
州市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州、市局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和时间
另行通知。
四、检查时间安排及检查总结材料、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各地应在1997年6月底前将文件精神逐级贯彻到基层,作好检查准备;19
97年7月1日至15日,为各级国税机关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国税机
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0日为各地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至9月
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总局《通知》的要求及时处
理,做到边检查边整改。上报的总结材料要全面真实,不得瞒报,对发现的问题要作
出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意见。为保证省局及时汇总全省检查情况上报总局,
各地、州、市局务必于9月10日之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各种统计报表上报省局政策
法规处。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
税收执法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
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总局的《通知》精神逐条抓落
实。省局对本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显著的地区将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马
虎、走过场、瞒报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厂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浊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
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
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
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二)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
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
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
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
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
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
总局。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
规定或条款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
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发现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
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文件的名称、
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总局(见附件二)。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加,并报告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
想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
的处室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对问题据实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
作的顺利完成。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
及时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报送总结,要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
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
(七)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
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
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将邀请审计署派员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是否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可自行酌情决定。
附件:1、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