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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22号颁布时间:1997-06-18

     1997年6月18日 湘国税函[1997]12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明电[1997]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我省仍按湘国税函[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改版十万元增值 税专用发票。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数量大的地州市,请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局,以便 于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二、我省接收外省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凡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 记的,一律不予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6月10日 国税明电[199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 以国税明电[1996]0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 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 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 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使用;各地在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 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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